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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9博体育

发布时间:2023-05-13 15:32:30 点击量:

  9博体育2010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要求,《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经2010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博体育,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现行的《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实施10多年来,对规范我省木材运输、加强运输监管、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全省森林面积由1998年的11745万公顷,增加到2009年的16688万公顷;活立木蓄积由1998年的147亿立方米,增长为2009年的172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1998年的2428%,提高到2009年的3441%。但是,随着立法依据的修改9博体育、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发布、国家林业政策的不断调整完善,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我省由森林资源大省向林业经济大省的跨越,《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亟需进行修改完善。

  (一)作为立法依据的上位法早已修改。《条例》制定依据是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而《森林法》已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通过,并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也于2000年1月29日发布施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滞后于上位法;

  (二)国家现行林业政策已作调整。一是国家已经取消了“年度木材运输总量审批”;二是随着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生态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开展和深入,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林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林业助农增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调动林区和林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加快林业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应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9博体育,改革和完善木材流通管理机制,逐步放宽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品种限制。需要对《条例》规定的运输范围作调整。

  (三)我省林业发展的目标相应变化。随着森林资源的不断增长,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基本形成,林业产业迅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省木材加工能力已达600多万立方米,年消耗森林蓄积达1300多万立方米,林业总产值由1998年的111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953亿元,我省林业发展正逐步由森林资源大省向林业经济大省转变。面对新的目标任务,为更好地实现森林资源管理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管理,依法维护木材流通秩序。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要求,省林业厅及时成立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经反复讨论、修改,于2009年9月向省政府报送了《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省法制办书面征求了省编办、财政厅、交通厅、商务厅、农业厅、监察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和成都、乐山等市、州及部分县级政府的意见;先后到宜宾、泸州、甘孜地进行了调研;学习借鉴了江西、福建、湖南、广西等省木材运输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将修改后的草案代拟稿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一)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调整范围。现行《条例》所称“木材”包括:“(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二)大宗木制成品和半成品;(三)从林区向外运的旧房料和薪材;(四)大宗竹材及竹制成品和半成品;(五)活立木”。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9博体育,此范围已不适应林业产业发展和林农增收致富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9博体育、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的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发展的实际,《条例(修订草案)》将其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一)原木(竹)、木(竹)片、木制半成品和实木制品;(二)从林区向外运的木质旧房料和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的薪材;(三)活立木。”

  1取消了木材运输总量控制的规定。鉴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已经取消了“年度木材运输总量审批”,《条例(修订草案)》相应删除了原《条例》第六条对“木材运输实行总量控制”的规定、第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木材运输总量控制指标内及时核发木材运输证”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突破年度木材运输总量控制指标核发木材运输证的”的规定。

  2下放了木材运输证的核发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为方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及个人,减少时间,提高行政效能,结合我省实际,《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由省、市(州)、县分级核发木材运输证的规定,将《条例》第七条修改为:“木材运输证由起运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关于维护木材流通秩序,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的检查方式问题。随着道路建设的发展,原有固定木材检查站已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家有关部门2009年提出了实行动态与静态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建立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检查新机制的要求。为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木材运输检查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在通往林区的县、乡道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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